三部委联合发文: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正式启动

更新时间:2020/2/26 18:49:52   来源:健康报   浏览次数:1923次

2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评选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通知》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金。

《通知》明确,2月28日前,须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参加疫情防控的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援鄂医疗队、方舱医院等。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加疫情防控临床救治、卫生防疫、科研开发、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全国卫生健康工作者。因参加疫情防控牺牲的人员可予追授。

(二)推荐名额。拟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500名。采取等额推荐。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组织严密,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坚持科学施治,救治成绩突出的;

2.精心开展照护,护理成效显著的;

3.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富有成效的;

4.大力开展科研攻关,在药物、疫苗、检测试剂研发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5.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二)先进个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救治、照护、转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2.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及时有力的;

3.药物、疫苗、检测试剂研发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的;

4.对乡镇、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5.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

(二)评选程序。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精神鼓励务必及时加强落实”的指示精神,在战时状态简化评选程序,分推荐和审核审定两个步骤开展。

1.推荐。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的党组织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的推荐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系统推荐工作。

2.审核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作要求。

1.面向基层一线,聚焦高危岗位。表彰工作要面向疫情防控一线,重点向重症病房、方舱医院、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倾斜,以武汉、湖北以及援鄂医疗队为重点,兼顾全国。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行政部门干部参评要从严掌握,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评选工作要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的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性。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

评选材料报送要求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汇总表。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www.nhc.gov.cn)下载,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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